房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操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和低保金发放等工作程序,达到保证申报审核程序化、审批过程公开化、低保对象管理动态化、档案管理规范化、保障金发放社会化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个人申请 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17.00元标准的,均有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的权利。申请享受低保的居民,以户主本人的名义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一)申请书。申请书的标题应为“享受城市低保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年龄、劳动能力、身体状况、职业、月收入及收入渠道,申请享受低保的原因等。申请书必须真实反映家庭状况。申请书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一式两份,使用正规的信笺纸,否则社区居委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在向社区居委会申请低保时,应根据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如实向社区居委会提供相应的材料,主要有: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下岗证;3、离退休证;4、结婚证;5离婚证(判决书);6、残疾证;7、学生证(学生证复印件必须加盖学校公章或附入学通知书);8、就业状况证明;9、收入状况证明;10、劳动能力状况证明;11、养老保险证明;12、失业保障证明;13、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14、企业改制买断工龄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金额及用途证明;15、有病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16、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劳动就业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书;17、有工资的申请人在出具工资证明时,必须提供正规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劳资部门公章,并有劳资部门负责人签名,谁签名谁注明“本工资表真实有效,本人对出具的工资证明负责”。为了保证单位证明的真实性,申请人单位出具证明时必须真实反映申请人收入情况。单位证明必须要有出具证明人和盖章人签名,并承诺“我出具的证明我负责”,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单位证明无效。 (三)填写《房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申请人必须按《申请表》上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后,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受理,并按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查材料。社区居委会在接到低保申请及相关材料后,2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审查复印件时必须审查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时,要在复印件上写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人对审查材料负责”的字样,并签署审查人姓名、审查时间、加盖单位公章。若审查材料时发现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申请书》相关栏目填写不清楚、内容不全的一律退回,并下发退回通知书,在2日内通知申请人。 (二)入户调查。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填写清楚,其它材料真实齐全的申请低保家庭,填写受理通知书,7日内完成对其家庭状况的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入户调查时,要如实全面填写“低保入户调查表”。调查表除填写家庭情况外,还要有调查人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评估意见和调查人对所调查情况负责的内容,然后调查人、见证人签字,签署调查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入户调查情况若与本人申请内容不一致,一律将材料退回本人,并说明原因。 (三)社区居委会评议。入户调查后,社区居委会召开低保评审小组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集体评议,做出是否符合低保资格评议结论。 为规范低保评议,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以下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完成初审工作。 1、建立低保工作义务监督员制度。社区居委会从本社区居委会每个居民小区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低保工作义务监督员”。监督员由各居民小区居民民主推举产生,经社区居委会审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县低保局审批,并发给聘书,公开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三、乡镇(场)审核 乡镇(场)人民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10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在3日内退还申请人。 四、县低保局审批 (一)县低保局接到乡镇(场)上报的资料后进行入户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并将批准享受低保名单通知乡镇(场),乡镇(场)通知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进行7日的张榜公示,并在张榜公示期满后2日内将情况上报乡镇(场),乡镇(场)在3日内将情况上报县低保局。对经审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开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乡镇(场),由乡镇(场)在5日内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县低保局对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家庭,及时通知乡镇(场),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群众有异议的,组织人员对其家庭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开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通知书》。 (三)县低保局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享受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2、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简称“三无”对象)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三无”对象和具备享受临时救助金资格的对象,可增发不低于保障标准30%的临时救助金。 2、对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在批准补助金额时,根据低保对象不同年龄不同情况签署半年到一年的脱保时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停止)享受城市低保: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不接受低保核查人员入户调查的; 2、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保障金的或家庭成员外代领低保金; 3、连续两次不进行续保登记的或两次上以不参加义务劳动的; 4、家庭近期购买冰箱、空调、数码相机、计算机、金银饰品、古玩字画、摄像机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5、家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6、家庭成员有移动通讯工具,并正在使用的; 7、家庭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值证券行为的; 8、家庭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9、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累计达1000元以上的; 10、三年内购买商品房、建房、高标准装修住房或家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 11、一年内家庭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六个月或间断居住时间不满八个月的; 12、家庭饲养高级宠物的; 13、经常在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4、家中装有电话、且电话费支出月超过低保标准15%的; 15、因吸毒、赌博、嫖娼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16、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17、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打工人员; 18、家庭实际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19、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以上(含2次)拒绝介绍就业的; 20、人户分离两年以上,因当事人自身原因不愿意将户口转入现居住地的; 21、家庭成员买断工龄后,扣除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有剩余的; 22、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合法收入或合法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而没有履行,导致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3、家庭成员外出打工收入难以核定的; 24、威胁、恐吓、打骂低保管理人员或故意无理取闹、干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正常工作的; 25、违反计生政策有能力支付罚款的; 26、家庭雇佣保姆、帮工或出租房屋的; 27、领取有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门面,且国地税、工商费达到起征点的; 28、离退休后,进入社保机构领取工资的; 29、在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或享受遗属补助的; 30、其它经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五、实施分类管理,限期保障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低保对象实施分类管理,一类人员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及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二类人员为男(35-60岁)、女(35-55岁)因某种原因暂不能就业的救助对象;三类人员为3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四类人员为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分为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对一类人员在生活上给予经常性的关照,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每年申请一次,第二年手续从简;对二类人员规定最长享受一年,第二年无特殊情况不得继续享受;对三类人员最长享受半年,一年内无特殊情况不得继续享受;对四类人员按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小学每月47元,高中70元,大学100元。对二、三类人员要签订脱保协议书。 六、发放低保金领取证 低保金一律采取社会化发放。社区居委会对县低保局通知的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象登记造册。已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象携带户口本到当地乡镇(场)或社区居委会领取低保享受证。乡镇(场)和社区居委会要做好低保享受证登记签字手续。 七、归档立卷 八、处罚办法及程序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低保对象的义务及处罚 低保对象应遵守以下规定并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否则要受到处罚。 一是每月续保申报家庭收入。低保对象每月到社区居委会报告一次家庭收入情况,并提出续保要求。低保对象连续二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三个月不到社区居委会报告家庭收入并提出续保申请的,取消低保待遇。低保对象若不如实报告家庭收入,一旦举报或入户调查发现家庭收入达到低保标准,作取消低保外,一年内不得再申请低保。 二是参加公益劳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都要参加公益劳动。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劳动,取消低保待遇。 三是就业培训。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低保对象,至少每季度向社区居委会提供一次求职证明,连续两次以上介绍其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每季度不向社区居委会提供劳动就业证明的,取消低保待遇。 四是履行脱保协议。低保对象在保障时间内,应积极寻找就业门路,靠自己的劳动增加家庭收入,脱离保障范围。 五是如实申报收入。低保对象应恪守诚信原则,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做好入户调查。低保对象若不如实申报收入或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做好入户调查,取消低保待遇。 十、其它 (一)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虽然另立了户口,但仍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超过三个月以上仍共同生活的夫妇及子女,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计算。 (二)跨县(市)以上地区的人户分离家庭,在解决人户分离前,原则上不受理保障申请;同一城市,申请者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处的,原则上按居住地管辖;在居住地满两年的,应责成其将户口转入现居住地,因当事人自身原因不愿意将户口转入现居住地的,不予受理或暂停低保待遇。 (三)户籍制度改革后保障条件初步界定。丧失生产资料(土地),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居民,家庭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有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权利。合法固定住所主要是指购买、自建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的生活来源原则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的以及务工经商、以及第二、三产业所获收入达到当地平均收入以上,能够维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人员的正常生活。 参考资料 http://fxdbj.org.cn/onews.asp?id=103#Scene _1
你好, 低保是政府救助困难弱势群体的有效措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 只要你的家庭成员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就可以享受低保待遇。方法: 1,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填写相关表格(无须申请书); 2,居委会核实,公示; 3,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划拨低保救助金。 从你的情况来看,是符合低保条件的,去申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