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问题,最高法院的批复意见是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7月28日法(经)复[1990]9号《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指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的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7月28日法(经)复[1990]9号《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指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的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不可以。
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告、被告之间的诉来确定的。第三人只是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可以。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其对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诉求,均有直接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