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引进先进节能减排装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引进、开发和使用先进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9]45号),自治区财政建立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节能减排装置财政补贴制度。为规范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先进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系指通过成果鉴定、在线使用正常运行、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节能装置、清洁生产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依法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四条补贴资金从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享受补贴政策的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信委、环保厅、科技厅等部门共同发布。
第六条 补贴标准根据企业引进的先进节能装置、清洁生产装置单台(套)平均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台(套)。
第七条 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时局部使用先进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仅对使用的节能装置、清洁生产装置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同上。
第八条 对一种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的补贴期限自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环保厅、科技厅等部门发布之日起,不超过三年。补贴标准按年30%的比例逐年递减。
第九条 引进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环保厅、科技厅等部门发布的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均可申请资金。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企业经营状况稳健,经济效益良好;
3、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
4、引进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已在线使用,且通过验收;
5、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6、企业能够依法足额交纳排污费;
7、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
2、法人证书、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4、申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年度决算报表;
6、引进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的设备明细表;
7、引进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运行台帐;
8、企业交纳排污费凭证复印件;
9、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本方法要求,分别向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环保厅、科技厅等部门上报申请补贴资金的项目资料。
第十三条 自治区经信委、环保厅分别会同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当年十二月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单位、企业引进的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投产情况进行验收。
至验收日,企业引进的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应通过竣工验收或正常投产。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环保厅、科技厅等部门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共同下达项目计划文件。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项目计划文件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环保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