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军嫂如何休探亲假?

军嫂有没有探亲假,怎么休?有没有相关规定?
2024-12-18 05:00:46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根据目前的规定,军嫂探亲可以直接到爱人所在部队,部队会相应的安排来队家属房,时间好像是一个月还是三个月,当然你爱人要先打个报告,这样子才有房子安排。

回答2:

夫妻不在一地,应该是每年一次的探亲假,每次一个月。

回答3:

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视企业政策而定

回答4:

  没有专门针对军嫂探亲假的法律法规或是别的条文规范,全部通用全国职工探亲假条例,只要分居,同省的也享有探亲假,只是相对来讲,时间比较少,可以参照下面提供的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