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相关问题 政治寒假作业

2024-12-20 0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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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银行的种类及其职能?
  透视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大体有如下的机构划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就是银行,而银行又有着各种不同的分类形式。各个种类银行在权利能力、资金注入条件及方式、注册资本、设立程序、管理层等方面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本文试就目前国内存在的各类银行在监管层面的区别作一详细划分。在区分其监管规范之前,让我们先来厘清本文的各类主体,即各类银行之间的关系:

  首先,根据2001年国务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1)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即所谓的外资独资银行;(2)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3)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即合资银行。总体而言,我国外资银行的形式包括外资独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和代表处等,在金融统计时,外资独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往往合称营业性外资银行,代表处则被单列为非营业性外资银行,而后者在本文中不作讨论。

  其次,根据银监会2003年12月8日发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外资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银行持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中资银行按外资银行类型中的中外合资银行监管;外资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银行持股得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中资银行按中资商业银行监管。当然,在具体的监管规范上会有所区别,下文详述。

  最后,此处中资银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商业银行。

  一、 我国对各类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区别

  1、注册资本金与总资产要求

  在注册资本金上,《管理条例》第五条要求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与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总行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无偿拨给不少于价值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在总资产方面,《管理条例》要求,若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其申请者提出准入申请前一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100亿美元;若设立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100亿美元;若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其申请者在提出准入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上述规定特别是对申请准入者资产实力的要求是不同于中资银行的设立标准①的,这反映了中国对外资银行审慎的监管态度。为了确保引进高质量的外国资本,保证本国银行业的稳定和本国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对外资银行设定较高的总资产和注册资本金标准,可以达到甄别取舍的作用,即吸纳资力雄厚、规模较大的跨国银行进入中国,而将资力较弱、规模较小的跨国银行排斥在外。

  2、双重许可与母国监管要求

  《管理条例》第六、七、八条规定了外资银行的双重许可与母国监管要求: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应同意其申请,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设立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针对我国目前市场准入形式中外国银行分行居多的特点,母国监管的履行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东道国对境内分行的监管仅能保证该国分行的局部安全,而母国对总行的监管程度则直接关系到其全球分行系统的全局性安全,因此,我国监管当局在考虑是否让外资银行准入时,将母国对外国银行的监管状况作为一个重要的准入条件。

  3、适格管理层要求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第四章《任职资格管理》中明确地提出了对外资银行准入的适格管理层要求。

  《实施细则》授权监管机构对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正反两方面的具体要求。正面条件包括:(1) 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2)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3) 无不良记录。反面条件则指不得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 有犯罪记录的;(2) 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的;(3) 对所任职的金融机构、企业、公司的破产、重大违规、被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且未满五年的;(4) 过去五年内因重大工作失误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综观上述规定,我国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的要求或限制相较中资商业银行高管任职资格②可谓处心积虑,这可以从制度上保障管理层的公平有效运作,优化银行内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保证符合安全稳健经营标准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

  4、代表处前置要求

  《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者,必须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设立合资银行的外国合资者,必须在中国境内已经设有代表机构。笔者认为,代表处前置要求不仅仅是一项程序要求,而且具有深远的实际用意。首先,代表处前置要求有助于中国监管机关了解申请者的资信和财务状况,增强对准入申请实质审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次,要求外资银行在准入前设立代表处,可以使外资银行对陌生的中国市场有所了解,作好准入后应对风险的充分准备,从而加快外资银行适应中国市场的进度,减少经营风险,实现外资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最后,在外资银行大量申请准入的情况下,对申请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者规定必须已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实际上是创设一种变相的"缓冲期",以减小同一时段跨国银行大举进入对我国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的冲击,同时也为民族银行业的发展赢得宝贵的喘息之机。

  5、其它审慎性条件

  在2002年《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交由监管机构个案审查的其它审慎性条件:(1) 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2) 具有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3)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4) 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5) 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这些条件从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强化了对外资银行的准入要求,也使我国监管当局在审核外资银行准入申请时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和灵活性。

  二、 我国各类银行业务准入(权利能力)方面的区别

  我国现有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明显区分为中资银行准入和外资银行准入两块,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奉行金融业适度开放政策的结果。《商业银行法》及其附属规章所确定的准入规则原则上不适用于外资银行,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适用规定更为详尽的规定在《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及其附属规章中,如此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形成内外有别的两套准入规则。

  比较2002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和《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关于中资银行业务范围②的规定,我们发现:按照书面文义,外资银行除不能发行金融债券,不能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外,似乎在业务准入领域上与内资银行并无二致。而实践中,外资银行在业务领域上较之内资银行仍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

  1、根据加入WTO的有关协议,我国将在五年内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外币业务、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业务范围限制。

  首先,尽管我国承诺在从2002年开始每年开放四个城市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到2007年完全放开,但是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依然受到各种限制。根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1)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三年以上;(2)提出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此外还在《实施细则》中对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做出了具体限制①。

  其次,在设立分支机构方面,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前次批准设立分行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提出。在分支机构较少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能力受到影响。缺乏稳定的、低成本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将使外资银行在与中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外资银行只有通过同业借款来获得人民币资金。而同业借款的成本远高于储蓄存款成本,将压缩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利润空间。

  此外,一些审慎性监管规定也限制了外资银行的权利能力。比如,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资银行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要求具有6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外币的运营资金,并要求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遵守8%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这样规定有助于保护国内储蓄者的权益,但同时也提高了外资银行的经营成本。

  2、对于外资银行业务准入的监管审核机制,《管理条例》仅规定了审批制一种,意即未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批,外资银行不得从事《管理条例》规定的任何一种银行业务。

  从银行业务的发展态势看,银行间业务的竞争日趋激烈,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下要求银行对其每项业务创新均申请审批不仅会贻误商机,而且可能导致银行在市场上处于竞争劣势。因此,单一的审批制业务准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银行业竞争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外资银行而言,引入业务备案机制更具现实意义,区分不同的业务种类,适用不同的准入审核机制,不仅可以提高业务准入审核效率,鼓励外资银行的业务创新,而且将外资银行大量事实存在的未经审批的业务创新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对规范金融市场,提高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3、关于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的问题。从所得税看,中外资金融机构分别适用两套所得税制,外资金融机构享受了超国民待遇。根据有关资料,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按照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税率优惠政策,设立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5年免税;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一免两减半"的所得税优惠。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

  第二,税基优惠政策。外资银行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据实列支,全部在税前扣除,中资银行只能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列支部分工资支出;外资银行的公益捐赠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中资银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只能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中资银行折旧残值规定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银行折旧残值应不低于原价的10%等等。

  第三、从流转税看,按照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表面上看,内外资银行的政策是一致的,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款按利差征税。但实际上,由于内资与外资银行的收入结构存在明显差异,内资银行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存款利息,中间业务收入只占5%;而外资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要占全部收入的50%,而且大多是外汇贷款,因此,中资银行的营业税负担要远高于外资银行。

  三、 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的并购)准入问题

  外资银行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既可以规避既有的外资银行新设机构审批机制,绕过上述业务限制,又可以充分利用中资银行的网点和资源,进行业务拓展,分享中国银行业发展的丰厚收益,这是外资并购国内银行蔚为风潮的原因。

  我国《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将单个外资金融机构参股比例不超过20%、多个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合计不超过25%、多个外资金融机构合计持有股权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被投资中资上市银行,仍按照中资商业银行实施监督管理。而将单个外资金融机构参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被投资中资银行、多个外资金融机构合计持有股权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被投资非上市中资银行,将按照中外合资银行实施监督管理。

  这对监管者而言,就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因为并购进入方式相对于传统的"商业存在"进入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可能简单地套用现行关于合资银行设立的法律加以规范,即上述按照中外合资银行实施监管的外资金融机构参股的中资银行,其在具体监管措施上区别于外资银行和纯粹的中外合资银行。①

  1、 投资形式与投资者总资产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按合资银行监管的外资参股的中资银行中,外资入股应首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应基于诚实信用以中长期投资为目标,投资形式为货币出资。

  在总资产方面,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外资金融机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2、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只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该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银行投资入股即可①,不必如外资银行、外资行分行和合资银行般需要双重许可与母国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3、参股中资银行的外资金融机构有资信及经营方面的要求,而外资银行、外资行分行和合资银行则无此方面规定。前者要求(1)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4、现行的关于合资银行申请者的从业年限和代表处前置要求不适用于银行并购的并购方,因为并购进入注重的是并购方的资金优势和资质信誉,与并购方是否有在华从业经验及是否在华设立代表处并无直接关联。

  5、外资参股银行和合资银行在对存款人的风险承担机制上存在主体缺位的问题,这一点不同于外国银行分行和中资商业银行。

  在我国设立的外资银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其母行承担债务风险,因此我国居民存放于外国银行分行的存款能够以母行所有资产作为清偿保证。中资商业银行多数由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一旦出现清偿,由政府负责清偿存款人的债务,即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

  入世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遵循经济学传统的“成本———收益”原则,很多关于入世对我国银行业影响的探讨和分析也是分别从收益和成本角度进行的。从收益角度看,专家普遍认为,入世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给我国银行业带来收益:
  入世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推动我国银行业改革,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效率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发达、高效率的金融业可以为一国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有效金融支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动员资金的数量和资金的配置效率,而上述两个方面效用的实现都有赖于金融业竞争机制的培育和引进。
  入世后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有利于在我国银行业引进竞争机制,推动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效率,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金融支持。但竞争机制的引进和培育有赖于我国银行业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只有我国银行业不断地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才能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生存,才能充分实现外资银行大量进入所带来的“鲶鱼效应”,国有银行才不会成为“狼群里的羊”。因此,将商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使提高自身竞争实力成为商业银行的自发的趋利行为,无疑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和核心,也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入世有利于拓宽引进外资的渠道,但是一把双刃剑
  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有效地拓展了外资进入中国的渠道,有利于我国引进更多的外资,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更有效的资金支持,主要体现在:一家外资银行的设立一般都带来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这不仅体现为外资银行的资本金,而且体现为外资银行总行为了支持分支机构的发展从境外有效地调入资金;外资银行所进行的贷款等金融业务为我国境内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利用外资的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外资银行的进入一般都伴随着大量跨国公司的进入,外资银行和跨国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伴随效应,这一点从大连利用外资的实践上可以等到明显的例证(大量日资企业和银行)。
  另一方面,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以及其作为总行跨国经营网络一部分的地位,决定了外资银行总行必然会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调度资金,我们在期望外资银行从总行或国际上融入资金的同时,也必然存在资金通过外资银行流出中国的可能,资本的跨国界流动将变得日益普遍,我国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外资银行的进入在拓展外资进入中国渠道的同时也增加了外资撤出中国的变相途径。因此,在承认和期待外资银行的进入有效拓展我国利用外资渠道的同时,必须考虑外资的流出问题,通过构筑有效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和体系,完善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防止外资跨国境流动所可能对我国经济形成的冲击,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和增强我国经济对外资的持续吸引力。
  入世为我国商业银行走出国门铺平了道路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对等互惠原则,“入世”有利于我国银行业走出国门,有效地拓展海外业务,实现跨国经营。但拓展海外业务、实现跨国经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市场开放与否的问题即是否允许进入的问题,二是有无能力拓展的问题。目前制约我国银行业海外业务拓展的关键因素或最主要障碍来自于后者,而不是前者。因此,对于入世所可能带来的有利于我国银行业拓展海外业务问题,我们不能盲目乐观,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高自身竞争实力,不断增强我国银行业拓展海外业务的能力,才能实现海外业务的有效拓展。
  入世,是公平税负还是放虎归山?
  目前,外资银行在我国一定程度上享受“超国民待遇”,在很多方面享受较多的优惠条件和宽松政策,特别是在各种税收的优惠和减免方面,突出体现在外资银行在税率上所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我国之所以对外资银行提供“超国民待遇”,传统和普遍的看法是为了吸引外资,鼓励外资银行的进入,但我们认为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施加了一系列的限制,实行国内金融市场的有限开放,极大地限制了外资银行的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税收优惠在更大程度上是对外资银行所施加的诸多限制的一种补偿,是为防止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形成过大冲击而采取的保护政策。入世后依据对等互惠原则,外资银行将在我国享受国民待遇,有利于公平税负,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但公平税负是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诸多限制为前提和代价的,外资银行的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将大大加强,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竞争环境有可能不但不会改善,反而更加恶化。这一点从外资银行在国际结算和外汇信贷业务上的极大成功上可以得到明显的例证。因而,我国银行业必须在有限的缓冲和保护期内,切实深化改革、转化机制、创新业务、完善操作、加快人才培育,不断提高和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才能真正享受到入世所带来的公平税负收益,把握住入世所带来的发展机遇,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入世将力促我国银行业与国际标准接轨
  入世后,我国银行业的运行将遵循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将加速我国银行向国际标准接轨的进程,推动我国银行业改革的深入,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长远发展。但是,银行业经营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是每个国家商业银行的必经之路和必然趋势,是一国商业银行的长远、必然行为,并不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大量进入才会出现的。入世后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只是使得这一过程变得更加便利而已。与引进竞争机制相类似,我国银行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应该更多地成为我国银行业的自发行为,而不应成为巨大外部压力之下的被迫行为。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入世将给我国银行业带来极大的发展机遇,将会对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入世所可能给我国银行业所带来的发展机遇和收益在很大程度上是潜在的,我们不应对之作过高的估计和评价,能否获得及获得程度更多地还取决于我国银行业自身的努力。我国银行业只有不断地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不断提高和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才能把握住入世所带来的发展机遇和契机,在更大程度上将潜在的收益转变为现实的收益,推进我国银行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过程,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更为有效的金融支持。

  家庭投资理财的方式有那些?
  黄金:投入多,回报小,风险中,适合大商户人炒作;
  房产:回报小,风险中上,目前老百姓理财首选.但他属于泡沫经济;
  保险:几乎保值,看是赚,加上通货膨胀率也就起个保值的作用.风险比较小;
  银行:目前为赔钱,银行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风险小(银行倒闭国家有限赔付)
  期货:风险大,需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回报不固定
  股票:属于投机理财,90%赔钱.风险超高
  彩票:几乎不可能的事,娱乐消费.属于天上掉馅饼.
  收藏:包括古董字画邮票等有升值空间的物品,同样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入世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
  中国保险业面临入世的问题有下列:一、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是高风险的项目,我们中国在五年内将取消对外资的地域限制。二、二到三年内,美国保险业将进入到对美国有主要利益的主要城市。三、五年内外资保险业务将扩大到包括健康、退休金在风的保险业务。四、在咨询的基础上向外资保险业发放牌照,对外资保险业入世不做经济和资格上的限制。五、允许外商在保险业逐步做到拥有50%股权。六、在再保险业务方面将全面放开,也就是说外资保险业可以独资,拥有100%股权,也就是说五年以后将取消很大程度上的限制。

  中国是一个潜在力量很大的保险市场,中国国内保险业的收入只占GDP的1.5%,而世界保险业的收入平均占世界GDP的7.3%。中国人均保险费只有100元人民币,而世界的平均保险费达到423美元。从这个情况来看,中国的保险市场潜力很大,外资保险业非常感兴趣。中国的保险业进二十年来稍微做了一些改革,保险费增长了270多倍,中国的保险业面对外国保险业的入世会面临哪些问题呢?人才问题,人才是保险业的主要财产,保险业的人才是哪个方面呢?一、精算师的培养,这非常缺乏的;二、销售人员;三、经理人员。我们要增加保险业务,首先要增加保险品种,保险品种的增加不是随心所欲可以增加的,必须要精算师的精算,才能设置保险品种,否则保险公司风险更大了。我们在这方面是非常缺乏的。从上海首先试点的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入世就可看出,我们的保险业需要努力,才能站住脚跟。

回答2:

帮了我们大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