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是可以起诉的,可以上诉的,这样子的话,你不要放弃你的权利,除非他多给你钱。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alsjs(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浙高法民一【2016】3 号alsjs一、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部分内容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成立,用人单位要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能够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且能够认定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可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部分内容,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及相关规定确定。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4年3月21日alsjs 十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的效力的确定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效力的确认,应着重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是否系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签订。
劳动合同有关条款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该条款无效。alsjs
可以法院起诉的
1、企业首先提出同你解除劳动动合同应当给你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补偿金(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不足六个月按六个月计算。)
2、如果企业要么提前30天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要么给你预发一个月的工资。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你双倍(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3、企业应当赔给你补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止,共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4、社会保险费必须是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包括企业和个人应缴部分;企业没有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是白发。你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企业为你补缴所有未缴社会保险费用和险种。
5、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
6、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当然可以的,你要搜集证据,比如说公司让你写这些东西时的录音,证明公司是有强迫你写的,而不是出于你的自愿,这对你至关重要,拿到这些能证明你是被强迫写自离的。如果没有其实也没关系,因为写放弃上诉就已经是违法的了。
题主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公司给的钱不足以匹配题主高强度工作的价值。
题主感觉自己的付出和回报不匹配,明知道公司无视劳动法,推行997工作制(劳动法规定8小时工作制),题主却不敢抗议和争取,跑来头条问应该怎么办,想借助头条广大条友的力量,改变现状。
我们来分析一下问题的本质:
首先,我们要知道题主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底是哪种性质的工时制劳动合同?是标准工作时制、不定时工作时制还是综合工作时制。尽管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说,无论哪种工作时制,都是基于标准工作时来确定,后两种都需要跟相关劳动行政监管部门申请并批准,但很多地方的公司和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并未严格执行劳动法相关规定,多数在遇到这类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第二,劳动法规定原则上
1、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2、在不定时工作时制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3、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第三,题主需要明确的是每月公司所发放工资及相关的补贴等一系列薪酬与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体系是否一致(最好有工资明细),如果远远高于约定的薪酬,那么可能就涵盖了加班工资。尽管说劳动法有明确规定不得超过36小时/月的加班时间,但是看在钱的份上,大家都会接受公司这样无视劳动法的行为。本质上,劳动者上班就是用时间的付出换取劳动报酬,付出时间越多,劳动报酬也越多。
第四,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是不涵盖吃饭、午休等时间的,如果公司真的要深究你的上班时间的质量,按照你上午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抛出你的中餐、晚餐时间,还有其他的一些零碎时间,你每天工作的时间不足8小时,这也是很多没有格局的企业干出来的事。
所以,对于公司这种行为,归纳总结起来,无外乎三个办法:1、忍。2、走。3、举报。
1、忍。接受公司目前对工作时长的安排和要求,毕竟目前大环境不好,就业不易,只要不失业,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也不是不能接受;况且如果题主的公司福利待遇还不错的话,就更应该看在钱的面子上,忍一忍。
2、走。目前的工作强度,题主是无法接受的,题主大可两手一摊,老子不干了,辞职走人,脱离这让人厌恶的997。
3、举报。举报公司无视劳动法,要求员工997,完全违背劳动法8销售标准工作制的规定和要求;这无疑是两败俱伤的方法,一方面题主处于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在实际劳动时间的举证上会有很多问题和麻烦(即没有标准的劳动时间计算和核定细则),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最终的结果未必得偿所愿;另外,题主还要承担此举带来的后果,无论题主举报成败与否,题主在这个公司是没法呆下去了,甚至可能会影响未来的求职和发展。
最后,题主面临的问题,是很多职场人都在面临的问题;员工加班的问题,中国接近9成的企业都有员工必须加班的情况,好的企业有偿加班,不好的企业无偿加班,比比皆是。归根结底,都是我们作为劳动者,不够强大,也不够那么不可或缺。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你自愿离职,仲裁裁决后放弃上诉,你能够到法院起诉,可以提供相关的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定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履行职责。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