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所得房屋,与动迁部门签的是《协议》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时,是免交契税的。
如果赔偿的房屋或购买的房屋面积大于原拆迁房屋的面积,多出来的部份需要按标准缴纳税费;如果赔偿的房屋或购买的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原拆迁房屋的面积,则不需要缴纳税费。
根据
地税发【2010】32号《关于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份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部份,应按适应税率征税。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补缴款部份,按适用税率征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