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卑引起的家庭暴力。有些男人对自己的工作和其他方面会很敏感,因此在发生纠纷时会冲动地显示自己的身份与地位。这样的心理男人即使地位慢慢高于女人,也会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家庭暴力。除了自卑之外,还有一个很自负的男人,他也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他们通常以自己的卓越才能,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要求女性给予自己肯定。如果女性表现出不满,就会招致家庭暴力。
有些男人会关心自己的妻子,但他的关心不是出于爱的目的,而是为了控制和监视女人。他不允许女性背叛自己,所以当自己的妻子与其他异性接触的时候,就会充满嫉妒。这时候,也将在冲动的情况下打女人。可能在暴力结束之后,会感到很后悔,并向妻子表示自己错了。可是,一旦遇到相似的情况,丈夫还是会施暴。
有些男人平时非常好,但是突然遇到了巨大的生活打击和压力就会承受不住。如果此时与女人发生争执,在冲动的情况下可能会打女人,把这种打看作一种发泄。虽然家庭暴力不是经常现象,对于女性的伤害还是很大的。而且,只要遇到相似的情况,暴力事件还是会发生的。
遗传或因生活在暴力环境中而引起的家庭暴力。有些男人心里,有父亲打母亲的阴影。结果有两种,一种不会走父亲的路。另一种是不能走出那些阴影,走上家庭暴力之路。家庭背景因素造成的家庭暴力也很难改变,隐藏在体内的暴力冲动很难消除。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 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 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我 们发现有80 %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 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 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
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主要是有的男人的大男子主义太强了,还有控制欲也很强。
一般施暴者的脾气都比较暴躁,或者是很自卑,或者是大男子主义。
受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思想观念的影响,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的不同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