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2014年9月3日,一辆红色的马自达轿车自北往南行驶至路口时,突然驶来一辆银灰色的丰田轿车,一个急转弯,两辆车就撞上了。几秒钟后,丰田的司机先下车,他没有检查自己的车辆,却往西边跑了。奇怪的是,一分钟后,马自达的驾驶员也下来了,朝着东边一路小跑而去。两车的车主均弃车而逃,因为现场发生事故,围观的群众开始不断增加。后来路人报了警。请问,交通肇事后弃车逃离的,是否属于逃逸行为?
律师答疑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本案中,两车主交通肇事后弃车逃离,属于逃逸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法律解读
“交通肇事”属于一种过失行为,但肇事后的“逃逸”就是一种故意行为了。对于故意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