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随母登记上户的,只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准生证(非硬性要求)和出生证明即可,以前如果一方是省外的,还需出具未上户证明,但是现在全国信息联网了,就不需要出具了。
1、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1、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