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2025-02-03 0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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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刑事立案的条件

立案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为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一定的事实材料就能立案。只有当这些材料所反映的事实符合立案的条件时,才能做到正确、及时、合法立案。

立案的条件,是指立案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决定刑事案件成立,开始进行刑事追究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正确掌握立案的条件,是准确、及时地解决应否立案问题的关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当然,立案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尚不能要求证据达到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为何人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方法等一切案情的情节。但是,在这一阶段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虽有犯罪

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的两个条件,司法机关办理立案时必须严格遵守,才能保证立案的正确性。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由于犯罪行为多种多样,在实践中准确把握立案条件比较困难。

为了统一执行国家的刑事法律,正确把握立案的条件,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分别或者联合制定了一些具体的立案标准,如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等。

由于自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因此,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除了应当具备公诉案件韵两个立案条件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回答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须遵循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公安机关都有理由不立案。

(一)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如果没有犯罪事实,那么连构成犯罪的前提也就不存在,更不用说立案的问题了。有了犯罪事实,还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已发生,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是不会立案的。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公安机关没有必要立案。这里的刑事责任需要注意刑诉法中的第15条: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行为,公安机关也不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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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回答4:

回答5: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纵横法律网 杨国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