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扩展资料: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立案-百度百科
如果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达到法定的立案条件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诉案件立案侦查。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需要公安机关立案。经侦就是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内转捕。
1、报案
公民、单位报案或举报经济犯罪,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直接到番禺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当面联系,或书面举报。
2、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3、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4、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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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是指某些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犯罪事实有两个方面。
1、立案侦查,必须是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立案,而且只对犯罪行为立案。不是犯罪的,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情节明显较轻,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不应当立案。
由于立案是调查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指发现某种危害社会和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发生。对于犯罪的全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主体是谁等,立案时并不要求完全清楚。这些问题要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判活动加以解决。
2、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确实发生了。这包括已经发生的犯罪、正在发生的犯罪和正在发生的犯罪。
二、追究刑事责任
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只有在犯罪事实发生,行为人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有立案的必要和必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虽已构成,但犯罪追诉时效已过;因赦免法令而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规定通知后才处理的犯罪,未通知或者撤回通知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立案
1、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
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先填写“案件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件类型、案件编号、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和财产补贴、案件概况、承办单位名称、填报时间等。
(二)对于那些决定不立案,工作人员应通知不立案,经负责人同意,通知原告不立案的原因并告知原告,如果他不同意这个决定,他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报告、投诉或者通知的单位或者个人。
扩展资料:
要立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是指某些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犯罪事实有两个方面。
1、立案侦查,必须是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立案,而且只对犯罪行为立案。不是犯罪的,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情节明显较轻,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不应当立案。
由于立案是调查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指发现某种危害社会和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发生。对于犯罪的全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主体是谁等,立案时并不要求完全清楚。这些问题要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判活动加以解决。
2、必须有事实材料证明犯罪确实发生了。这包括已经发生的犯罪、正在发生的犯罪和正在发生的犯罪。
二是追究刑事责任
是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只有在犯罪事实发生,行为人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有立案的必要和必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虽已构成,但犯罪追诉时效已过;因赦免法令而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规定通知后才处理的犯罪,未通知或者撤回通知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