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过渡金中,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划入的部分; (三)个人医疗帐户的利息等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个人医疗帐户划入基数:在职职工为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期的过渡金中,按月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比例为: (一)35周岁以下为1%; (二)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为2%; (三)满45周岁至退休前为2.8%; (四)退休人员为5.1%。
医保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