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清零行动文件我是2011年四期士官复员的,因为当时地方政府没有明确的安置政策。不得已选择了复

2024-11-25 11: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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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11年四期士官(中级士官,军龄在10年以下)的复员,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而地方接受的县市区级民政局,对于退役(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是依据《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被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替代,针对的是2012年后入伍的退役军人)。今年2月民政部“清零行动”的安置工作对象条件: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先后废止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法规文件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如果提问者具有《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具有安置工作的资格的,而没有得到退役当年安置的,那么才会是民政部“清零行动”的安置工作对象:

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相关具有退役(复员)军人安置工作的条款:

1、《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2、《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3、《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回答2:

我是2007年三级士官转业当地政府依地方政策货币化安排没有选择强制安排的,现在在清零范围之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