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按正常征地的青苗补偿来进行补偿,但不是赔偿。因为:1、土地大约1999年被征用,闲置3年(含3年)以上的为抛荒地。2、虽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征地人的,2003年农民自己在该地开垦种植,征地人并没有反对或提出什么异议,如收取租金等,这样就是说征地人默认农民在该地开垦种植,同意把该地的使用权暂时让给农民。3、按照国家“谁种谁有,谁种谁收”的政策,所以应该按正常征地的青苗补偿来进行补偿,但不是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