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找工作,但是不能继续领失业保险金了。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此处提醒一下,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可以从第二个起主张二倍工资。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周详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