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在我国婚姻法上,探视权只是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探视权乃依附于子女最佳利益而存在,其设立宗旨并非为父母之利益考虑,而是从子女利益出发。
在司法实践中,探视权一般出现下列情况始得中止: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或怂恿子女犯罪的;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子女终止探视权的规定,个人认为探视明显违背子女意愿的,子女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父或母之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