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不是客观公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能证明的,仍然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推翻。 三、对交警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到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