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爷爷奶奶,必须有一定的抚养能力:
1、前提条件:子女在未成年时父母双亡,或者父母丧失抚养能力;
2、有一定的抚养能力。(身体条件、经济能力)
如果没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就不具备抚养权了,比如,一个八岁的女孩,其父母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只有一个奶奶在世,奶奶没有工作,一直靠社会福利金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要求女孩的奶奶承担抚养其孙女的义务,或者说奶奶也争取不到抚养权。 此外,如果被抚养人或赡养人有多个人时,比如,被赡养人既有孙子又有外孙女,其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全部抚养义务时,需要当事人协商决定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对于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最差者应当优先扶养。
如果父母在,永远也轮不到爷爷奶奶。
父母不在,爷爷奶奶才有机会
年纪太大,身体有病,生活经济困难的,或者有传染病的,就不具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