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著名科学史家库恩的理论,范式的形成是一门学科达到成熟的标志,科学活动至此进入到常规科学阶段。一种学术范式的确立,不仅对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的建树贡献,对于其他领域的发展也常常发生意想不到的支援效应。如果出现了大量的常规科学所预料之外的反常情况,这种危机则意味着科学革命的来临,它是科学革命的前奏。科学革命是指科学发展中的非积累性事件,其中旧的范式全部或部分地为一个与其完全不能并立的崭新范式所取代。当新范式得以确立之后,科学再度进入到常规科学的状态,这便是科学活动的全过程。在库恩看来,科学活动的本质是一种范式取代另一种范式的过程,是新旧范式之间的交替运动[1]。基于库恩的理论为在人文社会科学众多领域已被反复证明同样适用,笔者拟据此考察比较法学学术史上的范式转化课题。
许多学科是通过移植借用生物学的概念或方法进行研究创新。从英文词源上就可以看出,法学研究中最初提出法系(genealogy of law)概念时,显而易见可以看出生物学中系谱学(genealogy)分类方法和研究范式的影响痕迹。在法系研究范式的基础上形成了现代意义的比较法学。但是,法系论因其理论预设先天存在一切缺憾,在法系范式的危机和动摇之后,我们是否能够重建比较法学?武树臣教授依据中国法律文化史与比较法的研究,重新审视所谓“中华法系”问题,独创性地提出法律样式理论二十多年来,有效地回应了比较法特别是法系研究范式的面临危机,为比较法研究确立了新范式并开出了新路数。这一段学术史虽然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注意,其内在理路却格外值得我们寻味和思考。
一、法系研究范式的确立
面对纷繁芜杂的生物多样性,如何进行生物分类是人类认识史上一个大问题。1859年达尔文出版《物种起源》确立进化论,认为今天复杂的生物界是从简单的原始生物一步步进化而来,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现存的生物种类和类群的多样性乃是由古代的生物经过几十亿年的长期进化而形成的,各种生物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亲缘关系,分类学应该反映这种亲缘关系,反映生物进化的脉络。进化论从根本上否定了“神创论”、“物种不变论”的传统观念,并在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等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Genealogy即系谱学,最初的思想由古希腊学者提出,用以研究物种繁衍传承。在进化论思想影响,奥地利科学家孟德尔提出生物的遗传性状是通过“遗传因子”进行传递,孟德尔把可观察的性状和控制它的内在的遗传因子区分开来,遗传因子作为基因的雏形名词诞生。1909年丹麦遗传学家约翰逊在《精密遗传学原理》一书中根据希腊语“给予生命”之义创造“基因”gene一词来代替孟德尔假定的“遗传因子”。认为基因是执行遗传功能的基本单位,到20世纪中期美国科学家埃弗里发现生物的基因在化学上主要是由一种叫做脱氧核糖核酸(DNA)的物质构成。基因作为居于哦决定性的内在因素开始成为最令人信服的物种划分标准。所谓生物学的系谱学就是具有相同的基因能够繁衍形成族群的生物群体的分类学说[2]。伴随进化论思想革命性的影响力不断扩张,生物学的系谱学研究范式也不断渗入其他研究领域,自然科学领域诸多比较学科蓬勃兴起。人文社会科学界也出现了将比较和分类的方法引入本学科的热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比较语言学[3],法学研究也深受其影响,颇具代表性的是穗积陈重和其后的德国学者卢曼[4],各自提出了法律进化论的主张。
“法系”的概念由日本近代法学家穗积陈重博士率先提出,他引领了各国学者试图通过比较的方法对世界范围内的分类进行类似生物物种的分类,建立起法律的系谱。穗积陈重(1856-1926)是日本近代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早年留学英国、德国,受达尔文进化论思想影响极深,倾其毕生心血和精力探索法律进化论,临终执《法律进化论》第三册之笔而死。[5]借助西方生物分类学和人类学的术语,1884年穗积陈重在日本《法学协会杂志》第一卷第五号发表《论法律五大族之说》的论文,将世界法律制度分为“印度法族、中国法族、回回法族、英国法族、罗马法族”五大法族。这五大法族互相竞争,彼此消长,其规则也是优胜劣汰,处于劣势地位的法族如果不思进取,不进行改革或改良,就会被历史淘汰。[6]“法族”又可译为“法系”、“法圈”,英文为Genealogy of Law 和Family of Law。顾名思义,一个法系(或法族)就是在时间上向后传种接代、空间上向周边蔓延繁衍的法律家族,在这一范围内,不同时间、不同国别的法律制度有着相同的“基因”(Genealogy--Gene)。因Genealogy 和Family都有家谱、世系、系谱、血缘、家系等含义,故我国最早将其汉译为“法族”。梁启超游历日本之后受其影响,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文中从中国学者的角度提出了法系问题。该文说:“近世法学者称世界四法系,而吾国与居一焉,其余诸法系,或发生蚤于我,而久已中绝;或今方盛行,而导源甚近。然则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夫高山大泽,龙蛇生焉,我以数万万神圣之国民,建数千年绵延之帝国,其能有独立伟大之法系,宜也”。[7]从而最早把法系概念引入中国,并以此检视中国法律的地位。后来杨鸿烈以法系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将比较法的视角转化成法系内的视角,独辟蹊径写成《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开创中华法系研究的新传统,对于此后数十年中华法系的研究有着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