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老人去逝前,公证处受理了办到这样的程度,公证处的作法是要遭质疑的。
公正老人的遗产继承事项,只需要证明老人的意思自治就可以了,与相邻和其它子女的态度是无关的。
如果老人的主张还要征求它人的意见,那么法律中的关于遗嘱和遗嘱继承的条文就是放屁了。
公证处存在不公正的嫌疑,你可找司法局讨说法,公证处归司法局管。还有学学相关法律知识据理而行。
公证处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去公证处签字只是为了了解以下四个问题:一是死者生前是否还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二是该份公证遗嘱是否是死者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三是死者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四是遗嘱中如果约定了义务,大儿子是否尽了该义务。如果没有以上几种情形,即使其他继承人有异议或者拒不来公证处或者拒签,也不会影响遗嘱的效力,公证处照样会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
不要担心,公正了的遗嘱效力是遗嘱效力中很强的,仅仅次于遗赠抚养协议,手段怎么耍也没用。公正处的只是告知他们存在这个协议而已,不要多虑
老人生前遗嘱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并不需要必须进行公证。不用,如果之前人已经去世了没有公证,就不可再继续公正了。如果有老人身前写的符合法律规定遗嘱,那么按照老人身前写的遗嘱来继承,如果没有老人写的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