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 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应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体现);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上一年度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目录(格式见附件)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以“导出数据”生成zip格式的mdb数据库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报带齐原件备查);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必须为税务部门盖章的“完税表”)复印件;
本项材料原则上要全部提交,但具体视企业自身情况而定,如欠缺部分报表,应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报告;
(五)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格式见附件);
(六)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列表(格式见附件);
(七)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八)组合式产品软件格核算标准[该表为组合式产品(软、硬件配套销售)专用,作为销售发票附件使用,格式见附件];
(九)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十)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十一)软件收入相关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或提交发票列表(详细要求见填报说明);
(十二)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一般在当地的软件行业协会,或者当地的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