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向文化行政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
(五)歌舞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审批的下限标准为:市(城区)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县(市、镇)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广州、深圳和其他珠江三角洲地区可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适当提高下限标准,报省厅批准执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审批下限,按所在地歌舞娱乐场所的下限标准执行。
(六)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七)资金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九)文化行政部门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应当核验环保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