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方没有入帐、企业也没有入帐,只要把开具的发票收回作废就可以了;在对方没有入帐、企业已经在开具当月作为销项申报纳税,要凭收回的发票在收回当月开具相同的红字发票,并做帐务处理;在双方都入帐的情况下,要凭对方在其主管税务局开出的退货证明开具红字发票,并做帐务处理。你的情况应该属于对方未入账,你方已入账,请开具红字发票,保险起见,最好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
专管员要求开通知单,可能是执行新规定,下面是网上转贴的有关规定,你看一下,再跟专管员沟通一下,如果是因为执行新规定的问题,那就要跟客户沟通,解释清楚。
如果在2007年处理就要执行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处理的办法见文件的十四条至十九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