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康检查,可以到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如果查出异常,再到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职业病体检必须由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进行,不能由普通医院进行。除一般常规检验项目外,如是粉尘作业人员要进行高仟伏x光胸透摄片;从事电焊切割作业人员要测定尿锰;噪音作业人员要进行电测听;有毒有害化学品如铅作业要测定尿铅及尿卟啉等。各地职业病防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中的项目根据不同工种进行体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进行的职业病体检结果才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