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我的理解是:例如,甲以为其父乙已经死亡,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乙死亡,待法院宣告乙死亡之后,乙的遗产继承则按照法律规定,由丙(假设没有其他继承人)继承。然而,事实上乙并未死亡,而在某地与丙结婚,生有一子丁,乙在死亡之前立遗嘱,将其财产均分给甲和丁。则乙死亡后,其子丁有权要求甲返还其应继承的份额。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1,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并不一定是当事人真的死亡。
2,宣告死亡为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像是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
3,我们所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生于出生终于死亡,如果一个人并没有死只是宣告死亡,那他在此期间应该是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4.,但书内容指,该民事行为的效力仅仅针对继承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例如:甲被宣告死亡,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但甲仍在外地生存几年后去世,留有遗嘱。该遗嘱处分了家里财产,且与法定继承相冲突。此例中,甲的财产的继承应以遗嘱为准。因为遗嘱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遗嘱优先。
我的理解希望对你有帮助
比如:甲被宣告死亡,他的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但事实上,甲在某国继续生活,并且自然死亡前立有遗嘱。那么,这份自书遗嘱是有效力的。而之前因法定继续取得遗产的人负有归还义务。
这个需要根据法院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