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不是同一个专业时,怎么确定资质等级?

2024-12-17 0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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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人没有深刻该条款内涵导致一些啼笑皆非的事情,这主要是对上述条款均应当具备及相应两个字认识不够,其实这里针对的不是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件,而是针对联合体成员所承担的具体工作。如A公司只承担建筑业务,对于其不承担的景观业务,不必考虑其是否有资质、有什么资质。同样对于B公司只承担景观业务,不必考虑其建筑资质,也就是说A、B公司就其所承担的具体工作,均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而不能粗暴的理解为,A、B公司要具备建筑甲级、景观甲级资质,这是不正确的,这样也就没有找联合体的必要了。对于相同专业按照最低的理解应该为A、B公司承担的业务有交叉,对于其交叉部分,资质按照较低的来评判,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挂靠,如A公司只承担建筑业务,而B公司既承担景观业务,也承担建筑工作,那么就其工作的交叉部分(建筑业务),则需要按照资质较低的B公司乙级资质来认定。客观的讲,招标法在这一点上确实说的不够清楚,导致好多人、甚至是一些专家对此误解,认为两家公司都要有资质,只要一方的资质较低,就要按照低的来,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关于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说的就比较清楚,如其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根据以上理解,不妨再作进一步的推论,同样是这个项目,假如A公司两项资质都具备(建筑甲级、景观甲级),而B公司这两项资质都不具备(如仅为乙级或没资质),他们可以组成联合体,比如联合体里约定,A公司即承担建筑业务,也承担景观业务,B公司承担一些与资质无关的工作,比如沟通协调工作、整理资料工作等,这是完全可以的,当然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评标委员会一般不会随意给人废标的。当然招标人完全可以在招标文件里作出更细致、更严格的规定;

回答2:

那要看联合体协议中是如何规定的,谁承担哪部分工作内容。如果不是同一专业,组成联合体,就按承担的相应工作的资质来划分。
举例说明:公告要求投标人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及设计甲级资质,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
投标人A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设计乙级、智能化一级等等
投标人B具有:施工总承包乙级、设计甲级等等
AB组成联合体,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A为牵头人承担施工部分工作;B为联合体成员,承担设计部分工作内容。
这样联合体AB就符合公告要求,可以参加投标或资格预审(当然AB还得符合联合体的其他要求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