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两者都是流转税。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4、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税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25%给地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全部归中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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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即销售方按取得的销售款的一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的消费税。
以消费税税率10%为例,则销售方取得的货款中,10%为应交的消费税,90%为消费税后的销售收入。对应的,购货方支付的货款中,10%为销售方应交的消费税,90%为销售方消费税后的销售收入。换句话说,如果一件商品价值90元,则购货方需要额外支付10元的税款方可购得该商品,否则销售方是不愿出售的,交易是无法完成的。这里,10元的税款是这样计算而来的,先确定包含税款的总价 = 货价90元 / ( 1 - 消费税税率10%) = 100元,再计算应交的消费税 = 100 * 消费税税率10% = 10元,两步骤合并,即为:应交的消费税 = 货价90元 / ( 1 - 消费税税率10%) * 消费税税率10% = 10元。
在计算进口环节应交消费税时,实际上是由购货方取代销售方交纳消费税,但为保持进口货物与国内流通货物在税负及税款计算上的一致性,就需要按照上述思路进行折算。由于进口货物对应上例中90元的“货价”包括关税完税价格和应交的关税两部分,因此,上例公式演变为:应交的消费税 = (关税完税价格 + 应交关税) / ( 1 - 消费税税率) * 消费税税率。
这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楼主有一点笔误,公式应该是:
应纳消费税额=(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关税完税价+关税)/(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则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这样理解起来没有问题吧?
再来看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由于从价消费税的计价基础是含关税及消费税的,所以(关税完税价+关税)后要除以(1-消费税率),使其变成含消费税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