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终端区的确切定义是什么?

2025-01-25 07: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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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终端区是以机场为中心、以约10公里的半径范围向上延伸成的圆形空域。海洋空域是国际空域,范围在海岸线83-185km以内,最远不超过185km,从海平面以上600~1500米起向上延伸。大陆上空还可根据需要划分为禁飞空域、限制空域和飞行训练空域等。

空中交通管制主要分为起飞、航途和到达终端区着陆三个阶段。在到达终端区着陆阶段常遇到堵塞情况。为此,到达的飞机须雷达显示器在规定空域分层排队降落。仪表着陆系统或其他助降设备是完成这种作用的关键设备。现代微波着陆系统已经研制成功。多架飞机到达终端着陆,一般是按照先到先降的原则。当飞行业务达到饱和时,航行管制系统可实行流量控制。

扩展资料:

终端区管制系统:通常包括由一次雷达、二次雷达构成的数据获取分系统、由电子计算机构成的数据处理分系统、由雷达综合显示器和高亮度显示器构成的显示分系统、以及由图像数据传输、内部通信、对空指挥通信构成的通信分系统等,执行塔台和进近两级管制任务。

这个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装有应答机的飞机进行自动跟踪;进行代码呼号相关;显示飞行航迹和有关数据;用人工输入或直接接收邻近管制中心的飞行计划;对输入的计划进行简单处理;进行低高度数据。美国的自动雷达终端系统ARTS-Ⅱ和ARTS-Ⅲ是典型的终端区管制系统。前者用于中小型机场,后者用于大型机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回答2:

终端区指以机场为中心、以约10公里的半径范围向上延伸成圆形空域。海洋空域是国际空域,范围在海岸线83-185km以内,最远不超过185km,从海平面以上600~1500米起向上延伸。大陆上空还可根据需要划分为禁飞空域、限制空域和飞行训练空域等。

保持空中飞行间隔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方法。由于飞机飞行速度差别很大,一般规定,在无雷达监视的情况下纵向间隔应在20~40公里之内。地面沿途如用雷达监视,纵向间隔可减到5~10公里,垂直间隔须保持300米。

横向间隔指对面交错或平行飞行,在5500米高度以下须保持15公里,在雷达监视时可减到6公里。在海洋上空,纵向间隔与横向间隔可放宽到170~220公里。



扩展资料

机场附近进场和离场航线飞行比较复杂,或者一个或几个邻近机场全年总起降架次超过36,000架次,应当考虑设立终端或者进近管制区。

机场管制地带的下限应当为地面或者水面,上限通常为终端(进近)管制区或者区域管制区的下限。如果机场管制地带的上限需要高于终端(进近)管制区或者区域管制区的下限,或者机场管制地带位于终端(进近)管制区或者区域管制区的水平范围以外,则机场管制地带的上限应当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回答3:

终端(进近)管制区(TERMINAL/APPROACH CONTROL AREA)设在一个或者几个主要机场附近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汇合处的管制区。
空中交通网络的拥堵的主要原因在于由机场、终端区以及航路交叉点的容量限制引发的“瓶颈”效应;就中国的空中交通系统而言,容量限制情况最严重的部分往往是终端区。终端区作为整个空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情况最复杂的一个子系统

其他的补充下:
终端(进近)管制区

第四十七条 机场附近进场和离场航线飞行比较复杂,或者一个或几个邻近机场全年总起降架次超过36,000架次,应当考虑设立终端或者进近管制区,以便为进场、离场飞行的航空器提供安全、高效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通常情况下,在终端管制区内同时为2个或者2个以上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提供进近管制服务,在进近管制区内仅为一个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提供进近管制服务。
第四十八条 终端(进近)管制区应当包含仪表着陆、起飞及必要的等待空域。起始进近航段的选择与终端(进近)管制区设计应当协调一致,尽量减少对空域的需求。
终端(进近)管制区的水平和垂直范围在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减少对空中交通服务和航路、航线运行的限制。
第四十九条 终端(进近)管制区的划设,应当与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等设施的建设和覆盖情况相适应,并考虑管制单位之间的协调需要,以便能够有效地向区域内所有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管制服务。
第五十条 终端(进近)管制区的设计应当满足飞行程序设计的要求,并兼顾航路或者航线飞行阶段与进离场飞行的衔接。特殊情况下,终端(进近)管制区也可以包含部分飞越的航路、航线,或者将部分进离场航线交由区域管制负责。
测距台的位置可以作为终端(进近)管制区设计的参照点,测距台的距离值必须在图上予以标注,标注时,距离使用千米(海里)表示。
终端(进近)管制区边界的设置应当尽量避免出现以下情形:
(一)管制区边界划设在航路或者航线的侧向缓冲区内;
(二)航路、航线飞行与进离场飞行之间的空间界定模糊,导致飞越航空器与进离场航空器的飞行高度相互穿插;
(三)航路、航线短距离穿越某终端(进近)管制区,导致管制移交频繁;
(四)管制区边界设置在航空器爬升或者下降阶段的航路、航线上,导致在爬升或者下降阶段进行管制移交;
(五)来自几个管制区的多条航路、航线的汇聚点距离管制区边界较近,增加汇聚点附近管制工作的难度。
第五十一条 终端(进近)管制区的下限通常应当在距离地面或者水面200米以上,或者为机场塔台管制区的上限。如果终端(进近)管制区内存在弧半径为13千米的机场管制地带,则终端(进近)管制区的下限应当在地面或者水面450米以上。如果终端(进近)管制区的下限确定在平均海平面高度900米以上,则应当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
终端(进近)管制区的上限通常不超过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并应当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
第五十二条 终端(进近)管制区的外围边界呈阶梯状的,确定其外围边界时应当考虑终端(进近)管制区内的最小爬升梯度、机场标高、机场管制地带的半径、管制区阶梯状外围边界是否与机场周围空域和地理环境相适应并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
终端(进近)管制区阶梯状外围边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场管制地带外围边界至外侧20千米,若管制地带半径为10千米,则阶梯最低高为300米,若管制地带半径为13千米,则阶梯最低高为450米;
(二)机场管制地带外围边界向外20至30千米,阶梯最低高为750米;
(三)机场管制地带外围边界向外30至40千米,阶梯最低高为1050米;
(四)机场管制地带外围边界向外40至60千米,阶梯最低高为1350米;
(五)机场管制地带外围边界向外60至120千米,阶梯最低高为2250米;
(六)机场管制地带外围边界向外120至180千米,阶梯最低高为3900米;
(七)机场管制地带外围边界向外180至240千米,阶梯最低高为5100米。
前款所述阶梯最低高的参照面为机场跑道。在阶梯最低高加上机场标高超过机场过渡高度时,应当将其转换为相应的标准大气压高度。对外公布时,还应当根据机场过渡高或者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设置,将有关高度数据转换为相应的气压面高度。
第五十三条 终端(进近)管制区可以根据区域内的空中交通流量、管制员工作负荷以及地空通信繁忙程度,划设管制扇区。划设管制扇区参照本办法附件四《管制扇区划设指导材料》。
第五十四条 终端(进近)管制区内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空域通常为C类空域,包含其他类型空域的,应当明确其空域类型和范围。
第五十五条 终端(进近)管制区应当以向该区域提供管制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所在城市的名称加上终端或者进近管制区作为识别标志。终端(进近)管制区的名称、范围、责任单位、通信频率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

回答4:

终端区作为向进离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复杂区域,通常包含一个或多个机场。终端区通过进离场点与航路连接,通过跑道与机场场面连接,是航路和机场场面之间的过衔接区域,复杂的进离场交互运行特性导致其频繁地成为航班运行的关键瓶颈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