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有权利对其承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针对被告人而言的,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公安、检察、法院都有权决定取保候审。
2.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只能适用于侦查阶段,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自然结束。对被告人是否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机关决定。
3.同理,检察机关将被告人提起公诉移送法院后,检察机关的取保候审自然结束,对被告人是否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期间的临时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可相对获得自由,但如果确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决定。
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