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一、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1)邮件寄递;
(2)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3)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4)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5)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因此,发生快件丢失,你可以按上述规定要求赔偿。如果无法和解,可以申请物流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后邮寄东西必须要注意,尤其是贵重物品一定要要求报价。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1)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2)泄露国家秘密的;
(3)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6)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