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贷款人跟房产证上人可不可以不是同一个人

2024-11-30 08: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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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贷款人可以和户主不一致。

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系统,只要你达到购房条件和良好征信,就可以申请房屋抵押贷款。

户主是只要达到成年人的法律要求就可以留名 户口本上做户主,由家庭成员商议决定即可无关其他官方条件限制。

房屋所有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贷款人是指在贷款活动中运用信贷资金或自由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扩展资料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回答2:

不可以。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回答3:

不可以的。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申贷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申贷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个人住房贷款委托贷款;

2、个人住房贷款自营贷款;

3、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通常称为公积金贷款,指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规定的要求向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

个人住房自营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回答4:

  按照央行现行相关规定,虽然没有强制性规定银行必须同意按揭人的转让申请,即按揭人并不享有自由转让的权力(毕竟小业主是债务人,既是欠债的,义务当然比权力多),但实际上,央行在原则上是允许按揭房产(或已设定抵押的房产)的转让的。从相关法规中亦不难看出央行对这一问题的意见,比如:央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第19条的规定是:“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即如果能获得贷款银行的同意,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物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但是,在按揭未讫的情况下,房产至少有四方面的问题:
  ◎按揭人仍有部份债务未能清偿。
  ◎按揭人并未取得房产的完全产权(见拙作《按到揭前之产权》的相关分析)。
  ◎房产在银行处设有抵押,购房合同及产权证(如果已办理)亦质押于银行处。
  ◎原按揭合同的相关义务并未完全履行完毕。
  其实,从根本上分析,这四个问题就出在有债务这一点上,所以如果能设法解决债务的问题、注销抵押登记,一切就都迎刃而解了(大春这不是废话吗?如果有钱,不贷款,那为什么要按揭呢?)。
  所以,实际上按揭房产的转让分成两步走:
  1.由卖方或买方与银行、发展商协商,解除卖方的债务,注销原房产抵押关系。
  2.由卖方与买方在银行、发展商的协助下办理房产产权的转移。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因为按揭牵涉到了小业主、银行、发展商三方的利益,所以与普通的二手楼转让(拥有完全产权)相比,按揭房产的转让必须要征得银行与发展商的同意,并且要在银行与发展商的配合下,方可能完成转让过程(如上所述)。如果银行、发展商出于自身利益或降低风险的考虑而坚决不同意小业主的转让申请,不同意修改原购房合同与按揭合同的相关条款,那么恭喜您,您再也不必为转让而头疼了

回答5:

不可以,贷款是由房屋产权人发起,之后就会变成债权人,需要本人同意贷款,同意处置等权利,银行才会批贷。可以有担保人,担保人可以不在产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