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宋律师团队为您解答:建议起诉处理,由法官处理探望权问题。《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 你说孩子判给男方,你们是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吗?如果是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没有明确探视方式吗?
2. 如果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中明确了探视方式是女方可以接回孩子同住一天:男方不让接不合理,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如果判决书或调解书写明的探视方式中不不是允许女方每周接回孩子的同住一星期,或者没有明确探视方式,男方不让女方接受孩子不违法。
此种情况下,女方如何行使探视权应由男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这个肯定不违法了,
这个也谈不上是违法。
这个只有两方协商,
协商不成也没有办法。
因为孩子已经判给男方了。
这个不存在违不违法的问题,即然孩子给了男方,那肯定是有充足的理由,或着是女方放弃了和孩子在一起的权力,也就没必要在要求了。
你婚内出轨,而且有孩子,你想什么了,你对的起孩子吗?还厚着脸皮看孩子,是我永远都不让你见孩子,怕跟你学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