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对法院管辖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对部分民事案件允许双方可以约定,但对于部分专属管辖,则不能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