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面的总结来看,最低可能要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的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要判刑。
盗用她人身份证侵害了她人的姓名权。他人有权利要求其停止侵害,如果造成损失的应该要求其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