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割。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那么,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呢?
一、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应按照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人。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范围原则上以受害人死亡时,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限。这就是说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
二、确定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劳动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1、对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果受害人死亡后,仍在一起生活,不需要分割;
2、对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父母),在受害人死后,到其他地方生活,权利人要求分割的,应根据权利人有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收入等情况,本着照顾老弱病残的原则,同时考虑受害人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经获得抚养费,可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3、对于受害人的成年子女,在受害人死亡前,已经成家且单独生活,因死亡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无论是成年子女,还是未成年子女,其亲人的突然去世,在精神上肯定是非常痛苦的,应当进行抚慰,但总的分割比例不能超过《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其成年子女,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工作、无收入,其子女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多不能超过死亡赔偿金的10-15%;如果成年子女,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一定的收入,其子女可以在死亡赔偿金的20-30%范围内分割。
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未来可期待收入的补偿,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你舅舅的母亲超过75周岁,所得死亡赔偿金应按5年计算,你舅舅的妻子、女儿应得死亡赔偿金各按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30万元除以45(年)再乘以每人应得年限即为个人所得. 因此:
300000/45=6666.67
你舅舅的母亲应得=6666.67*5=33333
你舅舅的妻子、女儿应得相同,各为=133333.4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该平均分配,但是可以照顾年幼的无收入的人群,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实际支付的殡葬费用, 剩余部分应该根据死者的亲属程度,关系亲密度,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划分,而非等额分配。法律并无明确条文规定分配比例,详细可咨询相关律师。
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损害赔偿。首先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受,即配偶、父母、子女,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当事人没有请求分割的死亡赔偿金,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赔偿金,应尊重个人想法。
死亡赔偿金不能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进行分配,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