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无限防卫权,虽然宝马车主拿刀砍人,在砍人的这个过程中,作为骑车人可以为保护自己而去反击,所谓的以暴制暴。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为了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扼制严重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而作的无限防卫的规定。
扩展资料:
事发地仍可见血迹,不少过路行人驻足围观,讨论8月27日晚的砍人事件。新京报记者 吴靖 摄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致一死一伤。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已被控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监控视频显示,刀是由刘某某从其所乘车辆中取出,并向于某某连挥数次,后刀落地被于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朝刘腹部连刺两刀致刘倒地。在刘起身过程中,于朝刘回砍三刀。刘跑开后,于又从身后追砍两刀。
对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司法界和法学界持有不同观点。
有律师认为,于某某夺刀后追砍对方,属防卫过当。但也有刑法学专家认为,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此举属正当防卫。
男子被夺刀后遭追砍7刀
昨日,现场探访了解到,昆山砍人事件发生地位于顺帆路与震川路交叉口,属于昆山城东的开发区,行人稀少,往来车辆较多。现场仍可见血迹,从十字路口向震川东路延伸,长约10米。
事发监控视频显示,2018年27日21时36分,昆山市一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宝马轿车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一辆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宝马车上先后有三个人下车与白衣骑车男子理论。
一名目击者告诉记者,双方扭打了一会儿,骑车男子未有太大的反击。
视频显示,约两分钟后,一黑衣男子返回宝马车,从车内取出一把刀冲向骑车男,多次作出挥刀动作,并和骑车男子发生肢体接触,在此过程中,刀掉在地上,被白衣骑车男子抢到。
在抢刀过程中,骑车男朝黑衣男子腹部连刺两刀致其倒地。黑衣男子起身过程中,骑车男又朝其砍了三刀。黑衣男子起身跑开,骑车男又从身后追砍两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限防卫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昆山“砍人反被杀”案是否正当防卫引争议
适用。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发生一起“神逆转”事件。警方通报和监控视频显示:被一辆进入自行车道抢道的汽车逼停后,电动车司机于某已经将车推至人行道。双方理论时,忽然从汽车上跑过来一个文身大汉,殴打于某至倒地,并追打至于某原先站立处十来米的位置。
这还没完,文身大汉竟然回车取出长刃凶器将于某砍伤,接着刀脱手落地,于某愤而抢先捡刀并回砍文身大汉数次,后者不治身亡。
被文身凶汉砍杀的于某最终反杀凶汉,他获得了很多人的肯定,但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呢?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制止不法侵害时造成损害免责的正当防卫制度;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款被称为“无限防卫条款”,其本意当然不是说凶犯的生命或人身权不受法律保护,而是鉴于这种情境产生的高度危险、激烈对抗,无法让人理性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成为对防卫过当的豁免。“无限防卫条款”的本意就是,“只要你严重危及我人身安全,你不杀我,我也可以杀你”,而不讲究刻板的对等性。
昆山这个案件还是应当适用“无限防卫”。一方面,文身凶汉在本方未吃亏时,主动殴打于某并折返十余米取长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明显。另一方面,更关键之处在于:砍刀偶然落地后,于某并未脱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状态。这样说有三层意思。
扩展资料
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
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参考资料:人民网-江苏昆山砍人凶汉被“反杀”案应适用“无限防卫”
参考资料:凤凰网- 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属于正当防卫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发生一起“神逆转”事件。警方通报和监控视频显示:被一辆进入自行车道抢道的汽车逼停后,电动车司机于某已经将车推至人行道。双方理论时,忽然从汽车上跑过来一个文身大汉,殴打于某至倒地,并追打至于某原先站立处十来米的位置。这还没完,文身大汉竟然回车取出长刃凶器将于某砍伤,接着刀脱手落地,于某愤而抢先捡刀并回砍文身大汉数次,后者不治身亡。
被文身凶汉砍杀的于某最终反杀凶汉,他获得了很多人的肯定,但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呢?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制止不法侵害时造成损害免责的正当防卫制度;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款被称为“无限防卫条款”,其本意当然不是说凶犯的生命或人身权不受法律保护,而是鉴于这种情境产生的高度危险、激烈对抗,无法让人理性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成为对防卫过当的豁免。“无限防卫条款”的本意就是,“只要你严重危及我人身安全,你不杀我,我也可以杀你”,而不讲究刻板的对等性。
人民法院对正当防卫特别是无限防卫的适用极为严格,实务中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仅为千分之一,而“无限防卫条款”几乎成了“僵尸条款”。这很大程度上源于人民法院既要求防卫人有外科手术式的精准,只造成最小的合理伤害,又把防卫人视为“武林高手”,仿佛一刀在手,就立刻面对数人亦足以自保。如在山东的一起案件中,三人为朋友出气而在街上殴打素不相识的被告,被告见其中一人掏出折叠刀,于是迅速夺刀并连刺其手臂两刀致其死亡。法院认为,被告夺取刀具后,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已不足以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程度,因此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0年。
然而,昆山这个案件还是应当适用“无限防卫”。一方面,文身凶汉在本方未吃亏时,主动殴打于某并折返十余米取长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明显。另一方面,更关键之处在于:砍刀偶然落地后,于某并未脱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状态。这样说有三层意思。
一是文身凶汉无故行凶的意图明显,且可合理怀疑为黑恶势力人员。公安部门本月刚公布的《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前两条就是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文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据报道,文身凶汉实名刘海龙,曾因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四次判刑。
二是刀具偶然脱手后,文身凶汉对于于某的危险性并未消除。文身汉随车携带长刃砍刀并轻易使用,似乎是“职业选手”,他失刀后曾继续搏斗夺刀,此刻奔向汽车取出别的刀具甚至枪支,或召唤同伙攻击于某的危险性依然存在。
三是于某已经受伤,其所骑的电动车也已被文身汉一方推倒,对方又有汽车,自己逃跑并不能保障安全。
且不论一个人被打被砍后能否奢谈“冷静”“克制”,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我们无法合理要求于某只是持刀在手或先砍一刀就停下来,冒着生命危险看看文身凶汉有什么反应,确认他又要扑过来或亮出新武器时再自卫。当然,如果于某是一名警察,他大概不会接着砍文身汉,但这恰恰是由于警察一般受过格斗训练,又配枪配手铐,足以保卫自己。
一些原本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最终未被认定,不但缩限了民众在危难中的自我救济能力,也让人深感遇到歹徒时的进退维谷。本案碰巧获得了曝光,民意支持再次凸显了从宽认定“无限防卫”的正当性基础,希望对于推动法院论证说理有帮助。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你选择戏耍别人,就要原谅别人对你的开涮。你选择出尔反尔,就要原谅别人的言而无信。
正如你选择持刀伤人,就要做好利刃脱手的准备,原谅别人的正当防卫。
你不能在选择耀武耀威试图赶尽杀绝之后选择求饶,说你大意了,没有闪。
你不能在舆论倾向自己时将众望所归归因于民心所向,又在舆论倒向对面时将众叛亲离归咎于水军作祟。
当你要拿起什么样的武器之时,你就要想好自己能承受多大的痛苦。
大家赤手空拳打架,大不了就是挨几拳。但当你拿起刀的时候,你就要做被砍的准备。
我不喜欢被杀的人(但是这是个人心情所致)但是也说公道话,什么叫正当防卫,这案在英美法系的话,是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另我国国情加上属于大陆法系,应该也属于正当防卫,主要看防卫是不是死者当时是不是已经倒下了没有了反击的余地了,如果是的话,就是属于防卫过当!(怎么确定,相信法医和刑警能力)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说杀人的人心情再爆表,这个是成年人,没什么说,不能看情绪,按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