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中,关于法院管辖问题几则故事
此次结合最近接触的几则实际案例,聊聊离婚房产分割的法院管辖问题。
北京高院的规定一则: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下面具体说几个案例。
夫妻甲夫、乙妻,已诉讼离婚,但投资S市一套房屋权益尚未分割,该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系甲、乙共同签署,现该房屋各种手续齐全,只待和开发商去办理过户。
巢已筑,燕分飞,具状投向哪家法院?至于诉请如何确定,分割房屋还是履行合同,是另外一个专业问题。
处理结果:经交涉,房屋所在地S市某区法院受理该案,且甲已缴纳诉讼费。
突生变故:S法院出裁定,将该案移送到乙户籍所在地法院(相对偏远的某县法院…)
有同行提议,离婚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民诉解释第34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诉法第34条规定管辖。
在做财富规划或财产分割时,可以考量,约定管辖的操作方式。
再举一则案件,依然是夫甲、妻乙,离婚诉讼后,甲得知乙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200万用于帮丙(乙的亲戚)在上海闵行区购房,但该房屋登记在丙妻名下。
那么,甲若需要针对该200万元提起诉讼,起诉对象如何设置,在哪家法院?起诉案由定为离婚后财产分割,还是赠予纠纷?补充一个细节,乙非上海户籍,且甲方不知乙在上海具体的居住地址。
既然说到居住地址,再举一个立案庭的故事,依然夫甲、妻乙,二位长期居住在上海并在X区办理了居住证,后因婚姻出状况,房产分割无法谈妥,遂选择诉讼。此时,问题出现了,二人的居住证刚续办三个月,且目前乙搬离了原住址,在居住地取证方面,律师也是下足功夫,根本无法开出“经常居住地”的证明。
法官答复,可以在X区立案,理由是,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民事诉讼法解释,似乎并不是如此规定的,修订后的解释第十二条: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件涉及到法律修订的问题,但所幸,该案中乙虽搬离住址,但依然在X区。
上述第二个案例中,提出案由确定问题影响管辖,由此再补充一个,夫甲、妻乙离婚后,要分割A房屋(上海)、B房屋(苏州)、C房屋(杭州)三处房屋,选择甲方户籍所在地上海S区法院,但法院认为,鉴于三套房屋上均由第三方丙的名字,故不能以离婚后财产分割为由,应以共有物分割为案由,选择不动产所在地,即前往三地法院各自诉讼。
助理律师突然开口,该案若采用上述提及的约定管辖,不是可以解决吗?……
题外话:
诉讼案件,有立有破,在个人资料库中若没有类似案件的承办经验或法律知识储备,法律检索有时会进入误区.
举上述些例子,想说明一个现象,互联网方便了检索,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助于展开梳理,但即便把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整理得井井有序,但仿佛依然无法解决一个小案件的基本处理。而且,梳理本身在括展视野的同时,也会禁锢思维,形成“定式”.
游走于案头,更要行走在庭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