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 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 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