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2010年11月30日前,公司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你(劳动法规定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否则,晚一天就多付一天的工资)——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续签,那么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到期,公司方面不续签,不是你本人的意愿。公司应该给经济补偿金。
但是,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给补偿金,是2008年01月01日的“新劳动法”里新规定的,之前不适用。所以,这个经济补偿金,不从你入职年份(2005.01)计算,而是从2008.01.01开始计算。
从2008年01.01到2010.12.31,正好三年,所以公司应该给你三个月经济补偿金。
即: 你个人前十二个月月均工资 * 3 = 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
若是公司有给你上社会保险(其中有失业险)满一年,那么非本人意愿的失业,可以申领失业金的。
不清楚你是哪个城市的(不同省份、城市具体操作不同)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城镇户口,需在合同结束后十五天内去办理失业金申请相关手续,之后,可以根据缴失业险的年限来计算,能享受多少个月、每个月多少钱,然后“按月领取”。
若是北京市农业户口,或者是外地户口,那么可以一次性做失业金清算,也就是跟军缴失业险的年限来计算,能享受多少个月、每个月多少钱,然后“一次性领取”。
注:办理失业金申领,是员工写申请,然后由公司去社保中心办理。
建议拨打劳动政策咨询电话12333(每个城市都是这个号码)。
或者去你所属的社保中心(北京每个区都有一个,你最后工作单位是在哪个区社保中心给你缴纳的,你就去哪里咨询)
具体咨询一下。
权威部门的详细解答,会让给你彻底明白,而且操作起来也心安。
各地政策不同,个人情况也都各异。
为了周全,还是建议你,将自己的情况整理好,然后拨打12333,或者去社保中心,具体咨询
你这样的问,所说自己的情况不全面。
若回答问题的人,片面的回答,容易对你造成误导。
根据今年的【劳动法】公司不再续签合同,最多给你三个月的底薪,或者是陪一个月的工资,
没有续签合同,双方还是按照原劳动合同所规定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这一条款说的是“未订立”不是“未续订”。“未订立”就是从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的情形才有二倍工资差额,而“未续订”,证明之前签订过合同的,跟从来没有签订过是两回事,所以就没有双倍工资差额。不过有些地方的法律人士不这么认为,所以我建议如果你要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先向当地的相关部门了解下他们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