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财产保全是否应该解除,先后有两个法律规定予以明确。没有自动解除这一说,原告申请解除或者被告申请解除。
第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没有规定撤诉要解除保全。2015年2月4日施行。
第二个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撤诉的解除保全。2016年12月1日施行。同时规定以此规定为准。
所以目前的司法实践应该是撤诉要解除保全的。
附相关规定内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保全措施的解除需要人民法院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其实你不用担心的诉前财产保全是必须提供担保的。一般而言原告撤诉会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的,这样的话根据《民诉解释》16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裁定。如果原告撤诉且不撤回保全裁定,根据《民诉》101条的规定,如果原告不在30日内继续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法院也应当解除保全。同时被告也可以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或者要求原告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