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道路施工未警示出租车陷大坑
凌晨3点半,因施工道路没有警示牌,一辆正在行驶的出租车掉进直径2米的深坑,所幸无人员受伤。司机雷师傅在等待8个小时后,市政工作人员终于帮助其将车拖出。
事发北土城西路与马甸东路交叉口西南角。昨天上午11点半,司机雷师傅仍等在路边,他驾驶的出租车车头扎在坑内,车尾部高高翘起。前保险杠和底盘不同程度受损。
大坑直径约2米、深40厘米,旁边放着两块施工用钢板。附近柏油路面均有施工痕迹,未见道路施工警示牌。雷师傅说,凌晨3点多,他正从北土城西路右转,突然感觉“咯噔”一声,车身整体向下沉了一下,掉到坑里了。
临近12点,市政相关负责人赶到现场,称现场未见警示牌,可能是因为附近车主停车时将锥形筒移走。此次事故市政公司愿承担全部责任。下午1点左右,事故车被移走,现场恢复正常通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道路施工未警示出租车陷大坑
道路施工没放警示牌,导致事故当然施工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别说没放警示标识,就是放了警示标识,但是不规范,也一样要承担。如放置了警示牌,但是没有反光标志,夜间不能识别,导致夜间发生事故,那么也要承担责任,再如放置警示标识距离坑洞过近,不能提前避让的。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施工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所谓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应具备以下几点:(I)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具有明显性,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从而使他人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如减速、绕行等。例如,要对道路进行半封闭施工的,就不能仅在特定位置张贴公告,还要采取隔离措施。(2)要保证警示标志的稳固并负责对其进行维护,使警示标志持续地存在于施工期间,不能一设了之。例如,警示标志被人为损坏或涂改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正。(3)仅设置明显的标志不足以保障他人的安全的,施工人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例如,在道路上开启井盖维修下水道,通常应当将井盖周围用保护设施围起来,而不仅仅是提醒行人注意维修状况。施工人采取的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必须足以保证他人的安全。
根据实施《道路安全法》办法,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
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道路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人受伤的,施工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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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主责或全责。
非机动车道路边排水道塌方失修多日,没有警示牌,造成行人,自行车电动车掉进去.责任方付全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