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材料为:
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负责人、经办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5、食品流通单位需配备持B类(食品流通)合格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6、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7、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操作流程;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0、特许经营项目流通许可承诺书。
申请程序流程: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工商机关现场核查。
3、领取《准予许可通知书》,十日内凭通知书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直接领取许可证。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8.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2]
9.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开户行证明和书面声明等;[3]
10.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11.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审验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