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第2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部 长:陈德铭2012年2月23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