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一点,法律保护公民具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想离婚的一方随时可以提出离婚,或者单方面到法院起诉离婚。
其次,就该案例而言,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那么有拒绝男方的权利。如果男方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女方只需要在法院传讯的时候表明自己不想离婚的意图,并提供双方情感没有破裂的证据。因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前提条件就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再次,既然离婚属于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那么该案例中的女方及其家属,就不应该到男方家里去闹事。任何以私人法的吵闹行为,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有可能触犯法律。
这不是闹不闹的问题,这主要是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闹解决不了问题,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了,最好离婚,如果还能继续生活,不要采取这种较为极端的做法。
婚姻自由,男方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女方如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以不同意离婚,如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男方可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不应该去闹!这样她只会离你更远, 希望你三思。感情这东西你越闹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