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0月26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一修正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至今为止,死刑复核权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 不过这只是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的,目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复核权在各个省省高级人民法院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具有死刑复核权.原来下放的允许四川,云南,贵州等几个省具有的死刑复核权早已经收回了.
不过目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复核权仍然在省高院手中.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法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由高法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