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什么算“霸王条款”?
小美:大毛,你看这两天的新闻了吗?中消协又向“霸王条款”开炮了,我们消费者啊,真希望多一点这样替我们说话的人。
大毛:有人替消费者说话当然是件好事,不过,我觉得这话也要说得客观,不能动不动就说别人是“霸王条款”,替消费者说话的同时,也要考虑经营者的利益才对。
小美:你这人怎么回事啊?别人为你的利益说话,你还不领情?人家中消协前几天还因为炮轰“霸王条款”集体获得“2004年中国年度法制人物”称号呢,人家怎么不客观啦?
大毛:你不要激动嘛,我给你举两个例子。人家商场送给你一张价值5元钱的赠券,告诉你这个赠券不能找钱,要一次消费完。可你倒好,偏偏只买4元钱的东西,非要人家找钱不可,人家不同意就说是“霸王条款”。要换了你是商家,你不觉得冤吗?还有,人家酒楼说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依我看,这也不能算是什么“霸王条款”。你换个角度想想,假如是你投资了一个酒楼,又是装修又是房租,又是付员工工资,别人自己带着酒到你这里来免费喝,你觉得合适吗?
小美:听你这么一说,好像也有那么一点道理。可是,要都这么理解,那就没有什么“霸王条款”啦!在商家的要求面前,消费者不是只有掏钱的份?
大毛:那倒也不是。像有些垄断行业,不管他提出怎样苛刻的条件,消费者都只能无奈地接受。他们往往会提出一些超出消费者正常承受水平的条件,那就应该算是“霸王条款”,有关管理部门要出面制止。至于那些竞争很充分的行业,我觉得还是不要忙着给人家戴“霸王条款”的帽子。就像酒楼,你觉得掏那个开瓶费不合算,换家酒楼就是了,又不是家家都这样。这家要收开瓶费,其他的酒楼还吃100元送100元呢!他能“霸”得起来吗?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目前这些霸王条款已经成为束缚、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并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