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已满14不满16的行为人犯了绑架罪至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2025-01-29 03:37:54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被绑架人的行为的,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 第17条第2款中的“故意杀人”泛指一种犯罪行为,而不是特指《刑法》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这一具体罪名。
  1.《 刑法》 修改在前,司法解释确定罪名在后,立法本身并未明确罪名。《刑法》 第17条第2款中所称”犯… 罪”只能是指某种罪行,而不可能预见性地明指嗣后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
  2.《 刑法》 第17条第2款中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表述,很明显是指罪行而非具体的罪名,因为按司法解释,该种罪行应确定罪名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据此,也可以印证与其并列的“犯故意杀人罪”的表述,应当是指一种罪行,因为并列的表述在种属归类上应当是一致的。
  3.犯罪行为是《 刑法》 立法规范的对象,罪名则是对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概括。《刑法》 第17条第2款旨在解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刑法》 确定上述年龄段的人应负刑事责任范围的统一标准,只是犯罪行为本身,也即是规定哪些种类的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不可能、也不会解决哪几种犯罪行为应为哪几种罪名。
  4.把《 刑法》 第17条第2款中的“故意杀人”理解为指一种犯罪行为,符合立法本意,并非任意地扩张解释,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如果将其理解为仅限于《刑法》 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而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行为,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的,要负刑事责任,而绑架杀人、劫持航空器杀人等不负刑事责任,这显然有悖立法本意,势必破坏立法确立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的统一标准和基础。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回答2: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绑架罪不再上述之列。

回答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因此,已满14周岁的行为人犯绑架罪并致人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