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10.1.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 7度(0.15g)、8度、9度时的大厅。
2 ﹚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 7度(0.10g)时,大厅跨度大于12m或柱顶高度大于6m。
4 ﹚ 6度时,大厅跨度大于15m或柱顶高度大于8m。
10.1.4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除本规范第10.1.3条规定者外,可在大厅纵墙屋架支点下增设钢筋混凝土-砖组合壁柱,不得采用无筋砖壁柱。
10.1.5 前厅结构布置应加强横向的侧向刚度,大门处壁柱和前厅内独立柱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
10.1.6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连接处的横墙,应加强侧向刚度,设置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抗震区应该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七章的有关规定,非抗震区应该依照《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2》的有关规定。
与抗震设防烈度有关,建议看看《砌体结构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