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营业收入、知识产权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未来生活损失的一种填补,也是其维持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具有人身的专属。依据《婚姻法》第18条第二项规定为夫妻双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咨询】 刘女士来电: 我与张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3年张某因车祸获得4万余元残疾赔偿金。2013年,我们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我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同意离婚,我主张张某获得的4万余元残疾赔偿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但张某认为残疾赔偿金属其个人财产。请问, 【律师解答】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的减少,残疾赔偿金具有填补该损失的作用,故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能力丧失,就必然会导致收入的减少,换句话说,就是应当有的收入没有了。因此,换一个角度看,实际上也就是一方劳动的收入,只不过该收入是以赔偿的方式出现,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残疾赔偿金可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残疾赔偿金是一方致残后余生的劳动能力丧失的全部赔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一方余生的一段时间,如统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将一方离婚后的收入也作为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了处分,显然有失公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处理较为妥当。即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吴远国律师)
一方的工伤赔偿款,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赔偿,对于保护个人权利有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意义。同时工伤赔偿构成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主要是对受害人未来生活损失、治疗所需的一种填补,具有维持其将来生活所需的保障功能,具有人身的专属,故工伤赔偿款被法律定性为获得者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